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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(试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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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市(州)、长白山管委会、梅河口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,中省直有关单位:

为贯彻落实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》,推动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,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,依据《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〈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〉的通知》(发改数据规〔2025〕26号),我们制定了《吉林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(试行)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附件:吉林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(试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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